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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838号

肖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肖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838号

原告:肖某,女,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潼南县,现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张某,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林锡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羡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