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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927号

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苏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隆民初字第927号

原告:苏某,教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坤,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农民。

原告苏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新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志坤、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10月相识,二人只相处了两个月,彼此还不互相了解,就在××××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举行了婚礼,婚后二人在原告家居住,由于婚前双方不了解,婚后被告也不和原告沟通交流,两人在家中形同路人,两人之间根本就没有夫妻生活。在婚后的半年里,原告曾尝试与被告沟通,以改变和增进二人的关系与感情,但是被告对原告的态度都没有丝毫改变。婚后半年多被告的冷漠,使原告已经对自己的段婚姻彻底失望,现在原、被告已正式分居,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提交的证据为隆尧县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结婚登记的事实。

被告王某没有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结婚半年来,原告和我没有沟通,从一结婚就没有尽到夫妻责任,对我不理不睬,非常冷淡,我去学校找她,她经常不见我,也没有给你洗过衣服,我试着与她沟通,她都是说一两句就不说了,原告要和我离婚,要说明理由,我不同意离婚,主要是诋毁我的名誉(说我没有能力,是她不同意过夫妻生活)。被告王某没有提交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10月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双方在原告家居住,期间没有过夫妻生活。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8月1日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庭审记录等佐证,原、被告对此无争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没有好的婚前基础,相识两个月即结婚,从结婚到分居仅仅半年多,同居期间,原、被告很少沟通与交流,不履行夫妻义务,此事实被告予以认可。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没有培养应有的婚后感情。对原告主张的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应予认定,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苏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新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智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