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802号
原告:任某某,住隆化县。
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丛人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鹤敏 更多数据: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802号
原告:任某某,住隆化县。
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丛人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鹤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