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632-1号原告伍某。担保人广西来宾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被告闭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与被告闭某、王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闭某在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1.25%的股权,查封被告王某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东路1号聘望·骊都居住小区X栋X单元X号房一套,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闭某在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1.25%的股权;
二、查封被告王某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东路1号聘望·骊都居住小区X栋X单元X号房一套;
三、查封担保人广西来宾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价值650万元的财产(查封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卓中宁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