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0954号
原告:徐书威,男,1986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
被告:王慧,女,1989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
委托代理人:张建魁,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书威与被告王慧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书威于2013年0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书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书威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芳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季兴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