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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531号

合肥市润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市润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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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531号原告合肥市���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庆涛,经理。被告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安,总经理。被告安徽中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洲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润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中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润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安徽中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处的应得工程款款予以冻结6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安徽中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处应得工程款���予以冻结6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久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