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字第0067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
审判员 张飞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