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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民初字第00676号

王某某与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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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字第0067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

审判员  张飞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