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江利权。委托代理人葛治华(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238号森禾商务广场A楼1101室。代表人罗国庆。委托代理人冯学锋(特别授权代理),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利权诉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利权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利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利权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江利权承担。
审 判 员 叶文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徐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