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筠连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刘谊,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彭旭强,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朝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谊与被告林朝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谊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朝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蒲婉馨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