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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筠连民初字第1040号

原告刘谊与被告林朝均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谊,林朝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筠连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刘谊,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彭旭强,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朝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谊与被告林朝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谊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朝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蒲婉馨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