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中法执字第153号被执行人王海峰,现在高明监狱服刑。王海峰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作出(2011)江中法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王海峰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王海峰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在本市范围内通过国土、房产、车管、工商部门和各大银行对被执行人王海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3年6月7日发函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委托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至今未收到书面复函。
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王海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时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中法执字第1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俊明
代理
审判员 陈耀强
代理
审判员 梁智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方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