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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一初字第02099号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2099号

原告:周某,男,1985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室。

被告:李某,女,1984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宋祖雯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