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2099号
原告:周某,男,1985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室。
被告:李某,女,1984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宋祖雯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