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恢字第65号
申请执行人:于凯,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工人,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孙永福,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于凯申请执行孙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永福因病死亡。另查被执行人在吉林省安图白河林业局孙广信处享有到期债权200200元,已经由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确认,现正在该院执行中,2013年8月29日我院向该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该笔执行款予以冻结并等待结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7)吉丰民一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曲德宽
审 判 员 李玉民
代理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