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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恢字第65号

申请执行人于凯与被执行人孙永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6
公开日期
2016-04-21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凯,孙永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恢字第65号

申请执行人:于凯,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工人,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孙永福,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于凯申请执行孙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永福因病死亡。另查被执行人在吉林省安图白河林业局孙广信处享有到期债权200200元,已经由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确认,现正在该院执行中,2013年8月29日我院向该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该笔执行款予以冻结并等待结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7)吉丰民一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曲德宽

审 判 员  李玉民

代理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