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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刑执字第1565号

汤善富票据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信刑执字第1565号罪犯汤善富,男,汉族,1950年4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以(2009)源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汤善富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80000元。宣判后,于2009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汤善富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30日,被告人汤善富伙同他人在山东省潍坊市一家酒店内,使用一张伪造的面额为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冯某现金5万元。罪犯汤善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7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汤善富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善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继红代

审 判员  芦 倩

人民陪审员  万 灵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