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1974号原告王怀柱,男。被告梁毅,男。被告王美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柱与被告梁毅、王美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日
书记员 黄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