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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民初字第1974号

原告王怀柱与被告梁毅、王美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怀柱,梁毅,王美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1974号原告王怀柱,男。被告梁毅,男。被告王美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柱与被告梁毅、王美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日

书记员  黄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