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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终字第00981号

13终00981王某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终字第009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1984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治县荫城镇桑梓二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男,1980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治县韩店镇寺庄村。

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农历10月举行典礼仪式,2008年12月23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常外出打工,被告也经常回娘家居住。2011年6月16日10月举原告经双方分居至今。2011年7月,原告曾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判认为,原、被告结婚后,由于原告经常外出打工,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且原告在2011年提起诉讼后,双方并未能继续共同生活,分居也已满二年,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判后,上诉人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判令被上诉人因三年不付生活扶养费导致上诉人欠下婚后债务26000元由被上诉人还上;2、判令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的婚前财产;3、判令被上诉人归还上诉人父母的电磁炉;4、判令分割共同财产电动车,夫妻俩的共同财产房子划分给女方一半暂时居住。

被上诉人杜某某辩称:我在外地打工,挣钱都给女方,不存在欠下债务事实;家具是其订购的,不是女方买的;房子结婚前就有,是老父亲盖的,和其没有关系。现因结婚花费导致生活困难,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杜某某在共同生活中不能正确处理夫妻感情,因脾气性格差异常生不睦,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王某某主张杜某某归还其父母的电磁炉、分割共同财产电动车及婚后欠下债务26000元等请求,王某某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杜某某也否认该事实,王某某也未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审未进行处理并无不当。据此,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3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国刚

代理

审判员  杨沁峰

代理

审判员  董新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