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仓刑初字第653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斌强,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建瓯市。2004年4月1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2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公刑诉(2013)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斌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桢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斌强到庭参加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5日晚,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饶斌强到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的一公交站旁,欲与骆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在收取骆某某支付的人民币550元后,被告人饶斌强离开交易地点随即折返,将一袋白色晶体状物品交予骆某某。交易完成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饶斌强当场抓获,从被告人饶斌强处扣押到毒资150元以及移动电话机一部,从骆某某处扣押到白色晶体状物品一袋,净重0.6克。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涉案的白色晶体状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饶斌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骆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的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福建省毒品实物上缴收据、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和被告人饶斌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斌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饶斌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饶斌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饶斌强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饶斌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6月7日起至2014年5月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4S移动电话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 芳
人民陪审员 林斌华
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