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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1804号

叶×等与卢×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叶×,卢×1,卢×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1804号原告叶×,女,1932年6月29日出生。原告卢×1,女,1973年8月8日出生。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董欣,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2,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

原告叶×、卢×1与被告卢×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柯东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卢×1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董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2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卢×1诉称:原告叶×系被继承人卢×3之妻,二人于1957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卢×1、卢×2。2000年12月12日,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政策,卢×3按照房改售房规定购买了坐落于北京市×区×街×号院×楼×单元×号房屋。2009年8月28日卢×3去世。

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处理诉争房屋的继承事宜,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位于北京市×区×街×号院×楼×单元×号房屋,叶×享有三分之二产权,卢×1、卢×2各享有六分之一产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卢×2辩称:被继承人患病期间,原告与被告就病人的照顾问题多次发生异议,引发不愉快,例如每周探望的次数、护工费用、治疗方案以及药物费用等等。因为被告住的离家比较近,妹妹住的比较远,而且因为工作原因经常出差,所以妹妹只能保证电话交流,不能保证每周都去家里看望老人。父亲临终时曾说过将诉争房屋留给被告,但是原告可以永远居住,当时全家都在场,也没有人提出异议。因此,被告不同意分割本案诉争房屋。

经审理查明,原告叶×与被继承人卢×3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一女:卢×2、卢×1,卢×3于2009年8月28日死亡。卢×3名下位于北京市×区×街×号院×楼×单元×号房屋系叶×与卢×3的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明信、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卢×3名下位于北京市×区×街×号院×楼×单元×号房屋系叶×与卢×3的夫妻共同财产,叶×享有一半的份额。对于卢×3所有的诉争房屋的另一半份额,应由叶×、卢×1、卢×2均等继承。被告卢×2以被继承人曾口头表示将诉争房屋留给被告为由不同意分割诉争房屋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位于北京市×区×街×号院×楼×单元×号房屋归叶×、卢×1、卢×2共有,其中叶×占有三分之二的份额,卢×1、卢×2各占有六分之一的份额。案件受理费九千六百四十五元,由原告叶×、卢×1负担八千零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由被告卢×2负担一千六百零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柯东旭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诗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