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仓民初字第4048号 原告王则官,男,194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王增全,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耿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则官与被告王增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则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撤诉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珲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