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2134号
原告:郝浦江,男,汉族,1972年3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告:杭州庆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92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董关钧。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浦江诉被告杭州庆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郝浦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小琼
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
人民陪审员 王 皓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心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