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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调执字第210号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新世纪分理处与于法忠、兰玲玲、朱敬喜、朱敬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新世纪分理处,于法忠,兰玲玲,朱敬喜,朱敬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新世纪分理处。负责人于兆波,主任。被执行人于法忠。被执行人兰玲玲。被执行人朱敬喜。被执行人朱敬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新世纪分理处与被执行人于法忠、兰玲玲、朱敬喜、朱敬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2)即商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学成

审判员  李尚爱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