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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执字第1104号

车钦德与宋德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车钦德,宋德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1104号申请执行人车钦德,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宋德明,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车钦德申请执行宋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通知书、传票后,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执行车钦德申请执行宋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02)崂经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守杰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侯 睿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雄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