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1104号申请执行人车钦德,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宋德明,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车钦德申请执行宋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通知书、传票后,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执行车钦德申请执行宋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02)崂经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守杰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侯 睿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雄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