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高振峰,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东风,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25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高振峰诉王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东风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陈永霞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圣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