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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商初字第349号

江苏华坤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华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4-05-08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华坤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华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商初字第349号原告江苏华坤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正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正春,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华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建波、吴书颉,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坤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华坤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华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75元,减半收取126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霞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