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永行审字第124号
申请人: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赵晨晓,局长。
被执行人:永康市新顺东电动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城西新区。
负责人:翁卫东。申请人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永康市新顺东电动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其永人社监罚决字[2013]第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3年6月3日对被执行人永康市新顺东电动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所作的永人社监罚决字[2013]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永康市新顺东电动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前履行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人社监罚决字[2013]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15000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李爱萍
审 判 员 朱新民
审 判 员 朱子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赵 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