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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1893号

余港球与徐建义、胡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港球,徐建义,胡利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893号

原告:余港球。

委托代理人:戴莎丽。

被告:徐建义。

被告:胡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港球诉被告徐建义、胡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港球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港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港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港球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史久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潘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