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893号
原告:余港球。
委托代理人:戴莎丽。
被告:徐建义。
被告:胡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港球诉被告徐建义、胡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港球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港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港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港球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史久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潘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