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029号
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双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陆安。
被告:赵丹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安、赵丹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安、赵丹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鲁裕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胡瀚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