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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梨民初字第298号

张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梨梨民初字第29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刘某,男,1973年4月25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刘某某,现年4周岁。原被告性格不合,近些年来经常因琐事打仗。2010年5月,被告刘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开庭审理时,原告向法庭提供了梨树县四棵树乡田家庙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以及王品华、高凤祥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刘某于2010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被告未出庭,法庭无法组织质证。原告于庭审中陈述称,双方婚生男孩刘某某由原告抚养;家庭没有共同财产,无需法庭解决财产分割问题。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且被告现下落不明有村委会证明,应予认定。

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亦应准许。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可以缺席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刘某某归原告张某某监护抚育。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洪光

审判员 :赵宝彬

审判员 : 王 德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洪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