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商初字第1548号
原告:王××。
被告:陈××。
原告王××为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缪雪芳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被告陈××向原告王××借款10000元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王××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缪雪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巧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