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百刑终字第179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绍福,男,1964年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云章,男,1970年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辩护人李东硕,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绍福、朱云章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绍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认定被告人朱云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绍福以其所收购的烟叶是当地烟草部门不收购的等外品,其收购价格远远低于鉴定价格,且是在运输途中被抓获,该批烟草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危害后果,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并适用缓刑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朱云章以其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未造成危害后果,请求从轻改判并适用缓刑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鹏、戴抒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绍福、朱云章及辩护人李东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韦 中 利
审判员 何 卫
审判员 欧阳广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易 紫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