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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执字第1096号

乔学先与王红卫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学先,王红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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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1096号申请执行人乔学先,男,1969年9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红卫,男,1968年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乔学先申请执行王红卫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通知书、传票后,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执行乔学先申请执行王红卫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的(2007)崂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守杰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侯 睿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雄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