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陈俊。被执行人陈孝心,(天台县东方国际假日酒店)。被执行人齐玲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台法院(2012)台天商初字第01185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孝心、齐玲华支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37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377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陈孝心、齐玲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齐玲华有号牌为浙J×××××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齐玲华所有的浙J×××××号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卫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钱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