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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津执字第51号

杨雪梅申请执行徐大彬公证文书案和赵明力申请执行徐大彬、谢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雪梅,赵明力,徐大彬,谢玉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津执字第378号(2011)新津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杨雪梅。申请执行人赵明力。被执行人徐大彬。被执行人谢玉芳。杨雪梅申请执行徐大彬公证文书案和赵明力申请执行徐大彬、谢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川成蜀证内经字第19042号公证书和(2011)新津民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11日以(2011)新津执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大彬所有的牌照号为川A7****尼桑牌轿车一辆。本院在处置被执行人徐大彬所有的牌照号为川A7****尼桑牌轿车时,第二次拍卖以人民币10.24万元的价格流拍。申请执行人杨雪梅向本院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0.24万元抵偿被执行人徐大彬所欠两案的部分债务。其中杨雪梅案抵偿7.24万元,赵明力案抵偿3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徐大彬所有的牌照号为川A****尼桑牌轿车作价人民币10.24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杨雪梅。上述轿车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杨雪梅。

三、申请执行人杨雪梅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车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证所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