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173号原告常州卡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雷。委托代理人王延军。被告杭州绿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剑。委托代理人王梨华。委托代理人熊仙凤。
原告常州卡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绿泉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日,原告常州卡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卡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常州卡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莉军
代理
审判员 徐 雁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