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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174号

原告金某与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4-06-06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某,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174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任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金某自愿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判员  谭明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波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