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174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任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金某自愿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判员 谭明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波乐 微信公众号“”
原告金某与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174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任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金某自愿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判员 谭明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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