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谯民一初字第02531号

沈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沈某,孙某甲,孙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531号

原告:沈某,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孙某甲,女,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孙某乙,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审 判 员  陈德才

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雪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