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531号
原告:沈某,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孙某甲,女,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孙某乙,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审 判 员 陈德才
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雪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