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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执字第00560-1号

申请执行人张信姣与被执行人张玉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信姣,张玉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0560-1号

申请执行人:张信姣,女,住繁昌县。

被执行人:张玉英,女,住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信姣与被执行人张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在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玉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信姣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2013)繁民一初字第005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文革

审 判 员  朱玉宝

代理

审判员  潘 捷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