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1715号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大山村二组。负责人缪清荣,组长。被告高正坤,女,汉族,1963年12月31日出生,住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大山村二组诉被告高正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大山村二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