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769号
原告:周姣有。
被告:丁财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姣有诉被告丁财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姣有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周姣有申请撤回对被告丁财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姣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周姣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方世法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严华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