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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商初字第769号

周姣有与丁财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姣有,丁财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769号

原告:周姣有。

被告:丁财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姣有诉被告丁财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姣有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周姣有申请撤回对被告丁财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姣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周姣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方世法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严华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