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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周民初字第400号

汪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汪某,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民初字第400号

原告:汪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邹华杰,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本院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朱吉锋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熊科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