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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保字第30号

梁现军与郭国龙申请诉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4-06-07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现军,郭国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保字第30号申请人梁现军,男,196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平乡县人,现住本村。被申请人郭国龙,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平乡县人,现在本村。

申请人梁现军因诉前保全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2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郭国龙银行账户存款22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宪坤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