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1979-1号申请人卢某。被申请人唐某。被申请人农某。担保人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唐某、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唐某、农某的银行存款242830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依法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唐某、农某的银行存款242830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卢某用于保全担保的位于新阳路290-2号美丽人家X号楼X层X号铺面;
三、冻结担保人雷某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居广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覃柳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