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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临刑初字第488号

许××、赵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许××,赵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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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临刑初字第48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因犯盗窃罪于198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8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惯窃罪于198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6日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4月21日被临安市公某某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21日被临安市公某某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赵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许××、赵某经事先预谋、踩点、分工,由被告人赵某开车将被告人许××及其携带的盗窃作案工具送至临安市道临天路308号农工商超市集团临安有限公司附近,由被告人许××采用工具撬门的手段侵入该超市,在超市一楼香烟柜台窃得利群牌、黄鹤楼牌、长白山牌、芙蓉王牌、白沙牌、555牌等共计65条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4000余元。得手后,被告人赵××再至案发地点将被告人许××接回临安市××街道环城北路××号东诚货运有限公司住处,并将窃得的卷烟及作案工具藏匿于该处。案发后,被盗卷烟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举了被告人许××、赵××的供述和辩���、证人徐某的证言,临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赵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光盘及刻录经过、作案工具照片、临安市公某某扣押、发还清单、农工商超市香烟失窃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许××、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窃得的香烟品种、价值有异议,当庭辩称其窃得的香烟价值不超过8000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许××、赵××经事先预谋、踩点、分工,由被告人赵某驾车将被告人许××及其携带的盗窃作案工具送至临安市道临天路308号农工商超市集团临安有限公司附近,由被告人许××采用工具撬门的手段侵入该超市,在超市一楼香烟柜台窃得利群牌、黄鹤楼牌、长白山牌、芙蓉王牌、白沙牌、555牌等香烟共计65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4000余元。得手后,被告人赵某再驾车至案发地点将被告人许××接回其位于临安市××街道环城北路××号东诚货运有限公司的住处,并将窃得的香烟及作案工具藏匿于该处。案发后,被盗香烟已全部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许××的供述在案证明其与被告人赵某经事先预谋、踩点,结伙实施本案盗窃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分工及窃得财物等情况,与被告人赵××的供述相印证,并有被告人赵某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及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等物证在案佐证。2、证人徐某的证言在案证明其系农工商超市集团临安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2013年4月20日凌晨该超市一楼烟酒专柜内有香烟被盗的事实以及被盗香烟的种类、数量、价值等情况,并有农工商超市香烟失窃清单及案发后公安某某根据从该超市调取案发当晚的监控视频刻录制作的光盘等证据在案佐证。3、临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明本案被盗香烟的价值情况。4、搜查笔录及照片在案证明案发后公安某某对被告人赵××位于临安市××街道环城北路××号东诚货运有限公司的住处进行搜查并查获全部被盗香烟及作案工具的情况;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本案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及公安某某从现场提取相关物证情况。5、临安市公某某扣押清单在案证明案发后公安某某对从被告人赵某住处内查获的被盗香烟、作案工具及其本人的轿车予以扣押的情况;临安市公某某发还清单在案证明公安某某将扣押的赃物发还被害单位及被告人赵某的轿车由相关人员代为领回的情况。6、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许××、赵某的归案经过情况及本案相关查证情况。7、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明被告人许××、赵某的自然人身份情况及被告人许××的违法犯罪前科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在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许××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窃得香烟的种类、价值提出的异议。经查,据在案证据中其本人的供述,证明案发当晚其窃得利群、苏烟牌等香烟共65条并用两个红色袋子进行分装,后其从案发现场乘坐被告人赵某所驾车辆回到二人位于临安市××街道环城北路××号东诚货运有限公司的住处即将窃得的香烟藏匿于厕所顶部的事实,与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相印证;同时,据在案证据中临安市公某某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等证据,证明案发后公安某某即在东诚货运有限公司二被告人住处的厕所顶部查获了以两个红色储物袋分装的香烟共计65条,搜查、扣押的全部过程均由被告人赵某在场见证并无异议,上述证据形成程序合法,且查获的被盗香烟数量、包装状况及查获的藏匿地点均与��告人许××的供述相印证,查获的被盗香烟种类、数量亦与证人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农工商超市香烟失窃清单相印证;另被告人许××、赵某亦均供认其二人回到住处将窃得的香烟予以藏匿后直至被抓获归案时均未对该香烟进行处置,且该藏匿地点除本案窃得的香烟外并无其他来源香烟的事实。综上,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认定案发后公安某某从二被告人住处查获、扣押的香烟即系本案被盗香烟的事实,故本案有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以上述被扣押的全部被盗香烟作为鉴定标的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价格鉴定意见,亦应予采信,被告人许××所提相关异议及其辩解意见缺乏依据,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3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于临安市公某某的作案工具尖嘴钳、钢筋撬棍、扳手、断丝钳、螺丝刀���1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 佳

人民陪审员  汪广奉

人民陪审员  马 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童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