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辖初字第0015号原告冯世江。委托代理人盛农、邓晓,均系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阳岗。委托代理人何俊英,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世江诉被告金阳岗、许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许云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被告人住所地均在宜兴市,并且合同无约定管辖,南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由宜兴市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合同纠纷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管辖协议所选择的法院必须确定。原被告双方在《自然人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向贷款人指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该条款对于争议管辖法院约定不明确,应当认定为无效的管辖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宜兴市,宜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佳蓓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明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