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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舟执民字第60-37号

嵊泗裕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嵊泗裕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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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浙舟执民字第60-37号申请执行人嵊泗裕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法定代表人陈信伏,董事长。被执行人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法定代表人孙志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舟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全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扣划被执行人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舟山城西支行账号12×××46的存款800万元至本院账户(开户单位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9×××03—50001;开户银行浙江省工商银行舟山分行营业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红伟

审 判 员  叶秀兰

代理

审判员  郑 哲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