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709号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周永杰。
被告:陈某。
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3年9月6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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