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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民初字第709号

周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4-04-10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709号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周永杰。

被告:陈某。

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3年9月6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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