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2282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朱某某,女。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9月25日以其与被告朱某某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永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勇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