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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1632号

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1632号

原告:胡某,女。

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口头撤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现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彪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邵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