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刑初字第00220号公诉机关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玲侠,女,1968年4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岐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岐山县雍川镇韩家村。曾于1995年8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12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8年6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9月19日减刑释放。2013年6月21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宝金检刑诉(2013)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玲侠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亚博,被告人韩玲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玲侠谎称自己系台湾天鹅制药厂董事长肖爱梅,以资助被害人赵某某盖房款30万元,取款需要打点银行行长为由,于2013年6月7日上午,在金台区东风路联盟宾馆楼下的陕西信合银行门口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玲侠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出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累犯,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玲侠谎称其系台湾天鹅制药厂董事长“肖爱梅”,以其资助被害人赵某某盖房款30万元,需要打点银行行长为由,于2013年6月7日上午,在金台区东风路联盟宾馆楼下的陕西信合银行门口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万元,全部予以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照片、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证人任某某、陈某某、巩某某、韩某某、汪某某、杨某某、王某、马某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岐山县公安局麦禾营派出所证明、岐山县雍川镇韩家村村委会证明、被告人书写的便条、住宿结账凭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玲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韩玲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柳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