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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755号

徐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4-06-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俞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

上诉人俞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的(2013)甬东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俞某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俞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3)甬东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波

审 判 员 张华

审 判 员 王慧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沈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