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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649号

张玉凤与孟庆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玉凤,孟庆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649号原告张玉凤,女,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玉宝,淮安江淮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庆永,男,1983年9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凤与被告孟庆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凤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玉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扬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