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649号原告张玉凤,女,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玉宝,淮安江淮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庆永,男,1983年9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凤与被告孟庆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凤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玉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扬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戴翔